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最普通的老百姓,张月荣为了工程建设需要木料,没有任何依据,就到稳坪林业站违规审批了1.713个材积手续,于2007年10月29日,到我们三户承包的林地内进行采伐树木,当场砍了120株,材积达6个立方米。当我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于是在2008年4月8日,我们以林木侵权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月荣对林木侵权赔偿人民币9160元,并停止侵犯。县法院民一庭于2008年5月14日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已作出三原告的合法请求,然而当通知被告宣判时,在宣判过程中,被告张月荣穷凶极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导致宣判停止。我们听到之后,到法院追案,县法院法官就以我们的承包合同有假进行搪塞,一拖再拖,加上被告张月荣用金钱进行活动,法院就对我们做所谓的思想工作,要求我们申请撤诉,而申请撤诉书是县法院在稳坪镇党委书记办公室当作张劲书记拟好的样本,叫我们依样照抄,且叫我们签名,而我们没有依照县法院的意图办理。县法院法官就对我们讲,“如果你们不申请撤诉,我们就将驳回你们的起诉”。我们没有答应县法院的要求,法院又进行第二次合议,由于有些领导为被告说情,法院再次叫我们申请撤诉,否则坚决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认为对于和尚岭林地权属非常明确,因为我们手中有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承包合同,要求被告对我们的林地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问,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以什么依据进行判决?还是要依据证据呢?还是要人情经济关系?法院审判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当今难道有钱就能超越法律吗?就不依事实和依据了吗?和尚岭这块林地在土改时就明确是我们的荒山,在土地承包时又明确是我们三户的林地,难道政府发给我们的承包合同是一张废纸吗?在庭审后第二次合议后,县法院一再要求我们撤诉,这到底是依据什么法律要求我们撤诉?如果县法院坚持他们的主张,我们老百姓是没有办法的,在德江法院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么我们只有以不同的形式书具上访讨回公道,请各级领导为老百姓申张正义。跪呈申诉人:张怀举 张连华 陈友轩 2008年8月25日
地委廖国勋书记已于27日上午对楼主反映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德江县委认真办理。廖书记在批示中指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要体现在一桩桩具体事件的处理上。”